2015下半年上海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问答
十二、考生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考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任何书籍、纸张、笔记、通讯工具和规定外电子设备等入场。考试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尚未公布的试题及答案属于国家秘密。考试期间(结束前),非法复制、获取、传递、散布试题及答案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将视情节轻重按严重违纪违规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执行。情节严重者终身不得报考。
(六)考点无停车条件,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七)考点内禁止吸烟,考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请勿将贵重物品带入考场。
十三、笔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作答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二)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题本和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试卷代码、准考证号码。
(三)考生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
(四)考试不得使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及涂改用品。
(五)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四、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有无指定考试用书?
答:本次考试不组织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社会上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五、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处须加盖骑缝章)。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后不办理准考证补办等手续。
十六、笔试成绩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笔试成绩和面试分数线于2015年12月9日10:00起公布,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
十七、这次考试如何确定面试人员?
答: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招聘简章中各岗位规定的面试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岗位要求设最低合格分数线的,须同时符合。面试事宜由各招聘单位负责通知。
面试前,招聘单位将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笔试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
十八、面试时需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工作证)的原件、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聘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十九、对虚假报考及恶意注册等行为如何处理?
答:凡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报考人员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存在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被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或成绩,且记入诚信记录。
二十、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二十一、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岗位条件、资格审核、面试问题解答):详见政策咨询电话一览表
技术咨询(用户名密码、网络异常、技术问题解答):32504328、32504293
考务咨询(考场安排、笔试组织问题解答):61969089
监督电话:《监督电话一览表》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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