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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重庆考区】报名确认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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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您选择重庆考区参加考试。为使您报名确认顺利进行,请您仔细阅读以下须知,这对您完成报名确认有很大的帮助。

  网上报名确认

  (一)网上报名确认对象

  1、已于10月15日—10月24日期间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人力资源社会部门户网站和国家公务员局门户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了资格审查的;

  2、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考试地点为重庆市的。

  (二)网上报名确认需准备的材料

  1、备好本人的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2寸(34×45毫米)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上传照片请仔细阅读上传照片说明);

  2、可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银行卡(重庆网上报名系统由“易宝支付”提供技术支持,可选择储蓄卡支付、信用卡支付等多种功能,支持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10余家银行支付,开通银行卡网上支付功能即能实现快捷的报名系统网上缴费,经他人许允也可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网上缴费);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报名考生只在网上进行上传照片,于11月5日上午12:00前到重庆市办理免缴报名考试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享受最低生活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的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请进入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wsbm.cqhrss.gov.cn:81/wsbm_gwy/Webregister/(也可登录www.cqpa.gov.cn,点击“在线服务”中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选择“2017年中直机关招考网上报名`确认”栏目下的电信或网通入口即可,请使用IE浏览器),按以下流程进行网上报名确认:

  第一步:点击进入“报名确认正在进行”,仔细阅读考生网上报名确认须知后,必须阅读、熟悉考场规则和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并做出承诺:本人已经周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考试当天,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二步:点击“下一步”后,填写姓名、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

  第三步:点击“照片维护”进行照片上传。注:请仔细阅读“照片上传说明”照片上传后,系统会自动提示“上传图片”。

  第四步:上传照片后请于12小时内再次登陆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确认系统,登陆后点击“信息查看”,在“审核状态”栏中了解上传照片是否审核合格。如审核合格,点击“网上缴费”缴纳报名考务费。点击“网上缴费”,请阅读“网上支付说明”后,选择点击“易宝支付”后选择支付银行进入银行支付页面(请允许弹出窗口),认真核对“定单号”与报名序号的一致性,然后按银行电子支付页面提示进行缴费(您可以在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银行卡代交费)。缴费后,进入击报名系统中“信息查看”,查看交费是否(如仍未显示缴费并且银行卡已付费,请及时联系我们)。

  第五步:交费后,请在11月21日10:00—11月27日12:00登录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确认系统,进入“准考证打印”,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出的准考证照片和字迹应清晰、完整。(请使用A4打印纸进行打印,黑白彩色均可)。

  网上确认时间为11月2日9:00—7日16:00,考生请在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前完成网上确认上传照片及缴费等全部手续(注:11月7日16:00,报名确认系统将自动关闭,将不能进行任何与报名确认相关的操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部分需要进行现场报名确认考生须知

  (一)现场报名确认对象

  下列四类考生应在指定时间办理现场报名确认相关事宜。

  1、报考人员报考职位按规定不适合在网上进行报名确认的考生(特定对象);

  2、网上报名时未选择考试地点为重庆市的考生,需改到重庆市参考的;

  3、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但不涉及出生年月号码错误的;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人员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的。

  非上述四类考生不需要现场确认

  (二)现场报名确认的时间地点

  请于11月5日9:00—17:00期间凭本人身份证、报名序号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一楼行政服务大厅(渝北区新牌坊1路1号)办理。

  谢谢浏览重庆考区报名确认须知。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7 023-86868838

  现场报名确认咨询电话:023-86868812 023-86868820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七、八、十六条)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范

  为依法依规做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公务员招考笔试实施期间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人力资源社会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考试中心”)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或处理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记录并签字的书面材料(如考场记录单)、各地考试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异常试卷(包括雷同试卷)甄别情况等记录信息,是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最主要依据。考试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等)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考场异常情况说明,描述内容应符合客观、准确、完整等基本要求。

  (一)关于“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记录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通讯设备(如手机)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考生借助设备进行联络(接打电话)、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操作或设备内存有考试相关信息的,按“使用”记录;设备铃音响、振动等其他情形,一般按“未使用”记录。

  (二)关于“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记录

  由监考人员或阅卷人员发现考生坐错座位等情形,原则上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只有两种“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情形可不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①考试开始前,工作人员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的坐错座位,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②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30分钟内,考生主动提出坐错了座位,且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

  工作人员在记录考生“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时,应特别注明何时发现、由谁发现、考生继续考试是否经过主考同意等关键信息。

  (三)关于“经提醒”的理解和相应记录要求

  考试期间的提醒方式包括:考场中醒目位置(如黑板上)的特别提示、工作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和相关规定内容、工作人员向特定考生提出口头警告等。

  对于考场中“经提醒已改正”的考生行为,工作人员须明确记录“经提醒已改正”。

  (四)关于考生证件不齐或不符的记录与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未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须与报名时一致)的,或携带了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但证件信息与准考证上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明显不一的,工作人员均应如实予以记录。

  (五)关于“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主要是指考生违反《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考试公告、考场规则、试卷明示的答题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这些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工作人员也应如实记录。

  1.《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一般包括考生未携带有效证件或持无效证件参加考试且在规定时限内没有重新提供有效证件的、没有使用规定用笔作答、不按答题要求作答、在考场内喧哗等违反考试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违纪违规行为。

  2.《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一般包括将他人的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带出考场,辱骂监考人员等违反考试规则且造成严重影响的违纪违规行为。

  3.《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一般包括抢夺他人答卷进行抄袭,殴打、报复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造谣、诋毁考试录用工作,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言论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三、异常试卷处理

  (一)阅卷专家小组负责对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阅卷专家小组成员由人社部考试中心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考务管理人员、阅卷核心专家和技术甄别人员等组成。

  (二)需要甄别的异常试卷包括:1.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2.笔迹前后不一的;3.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4.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5.其他认为有必要甄别的试卷。

  (三)阅卷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负责人,由阅卷专家小组进行甄别。

  (四)有可能涉及“成绩无效”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专家小组组长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五)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人社部考试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在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笔试中,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应由人社部考试中心或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考生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考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考生。

  考生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省级考试机构应积极配合人社部考试中心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考生的复核和解释说明工作。

  五、考试犯罪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在统一组织的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笔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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