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云南省普洱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833人】
为加强普洱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的有关规定,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经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研究,2015年普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33名,现将公开招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未就业的毕业生;
2.报考人员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7年6月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0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体详见招聘简章;
3.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户籍要求
1.非普洱市户籍生源,于2015年6月1日前迁入普洱市各县(区)的,视为普洱市各县(区)户籍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岗位。
2.非普洱市户籍到普洱市就学人员,户籍迁入集体户的,不视为普洱市户籍,不得报考有普洱市户籍限制的岗位。
3.原为普洱市户籍,因就学将户籍迁出到所就学集体户口或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的,视同普洱户籍可报考生源地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原为普洱市户籍,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出的,不再视为普洱市户籍,不得报考有普洱市户籍限制的岗位。
4.现仍在我市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和“特设岗位教师”四类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户籍视为所服务县(区)户籍,可报考所在县(区)符合条件的和其他不受县(区)户籍限制的岗位;在报名时,报名表中“户籍或生源地”一栏请选择填报所服务县(区)的名称。
(四)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
1.2015年6月1日以前人社部门批准录用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
2.在2014年普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浪费考录资源尚在禁考时限的人员。
3.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的非2015年毕业生(含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4.现役军人;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具有法律规定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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