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苏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第一批)招聘16人公告公告【招16人】
(四)报名资格复审和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考生排名成绩,从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选。如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进入人数参加复审。
考生报名资格复审工作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以招聘单位通知为准。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符合本简章、《岗位简介表》中所列出的报考条件要求的所有有效证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及满足《岗位简介表》“其他要求”一栏中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中: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需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
2018年、2019年择业期内未就业的考生还需提供《择业期内未就业承诺书》(见附件2)。
(2)社会人员(含在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以及满足《岗位简介表》“其他要求”一栏中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留学归国人员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
考生提供的各类证书和证明材料,必须确切证明能满足本简章及《岗位简介表》所要求的条件,不得弄虚作假。所有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和一套复印件供审核。
(3)递补规则。经现场审核,认为考生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简章和《岗位简介表》所要求条件的,当场告知资格复审结果。考生无异议的,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按排名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对资格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应现场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4)面试缴费。考生在资格复审通过之后,现场缴纳面试费用100元/人。
(5)确定面试人选。资格复审完成后,在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面试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
(1)面试形式:结构化面试。
(2)面试合格线。面试采用百分制,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为合格,否则,取消其进入下一阶段程序的资格。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3)总成绩合成。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
(4)考察人选确定。根据考生总成绩(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仍相同的,另行组织考试确定)从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名单在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五)考察
考察工作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考察对象个人信用、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纳入考察范围。
考察结束前,考生为在职人员的,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若报名时在职但考察前已辞职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书》。未按时提供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考察合格人员作为体检对象。体检对象名单在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六)体检
体检工作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合格人员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和聘用备案
考察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反映的问题经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实后影响聘用的,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在考察、体检、公示阶段,因各种原因出现缺额的,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本岗位面试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备案后,因各种原因再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生应注意:自2018年1月1日起,考生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所有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纪违规(含不诚信)行为,按规定记入全国统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或长期记录,并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35号)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专业设置、年龄、工作经历等相关政策口径如下:
1、专业设置。按《江苏省2020年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3)设置。
2、年龄规定。18岁以上指2002年6月22日及以前出生;年龄35周岁以下,指1984年6月15日及以后出生。
3、择业期规定。2018年、201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4、教师资格证。根据相关规定,2020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2019届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在本次招聘中报考教师岗位的,可实行“先上岗、再考证”的阶段性措施,可暂不提供教师资格证,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按规定约定时间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5、放弃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或者部门的资格。
6、其他事项。除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外,其他人员须在报名开始之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各种证书等。港澳台相关人员报考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相关政策,除本简章另有规定外,均参照《宿迁市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相关内容执行。
咨询电话:0527-84389302
报名系统技术咨询:0527—84353881(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监督电话:0527—84389302、84389315(宿迁市卫健委人事处)、0527—84389187(宿迁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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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健委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简介表.xls
2020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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