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州兴仁县一中、民中、巴铃镇新增事业人员招聘34人公告
(三)资格审查
考生报名时须持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一寸免冠近期白底彩照3张(贴在报名表上)。
4、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已婚报考者自行下载并填写附件四:《兴仁县2015年公开招聘一中、民中、巴铃镇新增事业人员计划生育审查表》,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县卫计局审核签字(必须有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符合加分条件的需提供加分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根据所报职位,自行下载并填写附件二:《兴仁县2015年公开招聘一中、民中、巴铃镇新增事业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打印后到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报考者本人填写,由报考者本人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考生从报名到聘用期间须保持电话畅通(号码以报名表上所填写的为准),若由于考生自身原因不能与其取得联系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六、加分政策及确认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下列报考人员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二)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三)兴仁县户籍的农村(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计划生育“两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子女,加5分。
(四)兴仁县户籍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兴仁县户籍的农村(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计划生育“两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子女须提供《农村独生子女证》或《农村二女绝育证》及《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并由县卫计局审核,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
(四)兴仁县户籍退役士兵考生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并由乡镇(街道)武装部审核,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县武装部审核盖章确认。
申请加分的考生可自行下载并统一填写附件三:《兴仁县2015年公开招聘一中、民中、巴铃镇新增事业人员加分申请表》。报名时不提供加分申请表的,则视为放弃加分。经审核后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前统一由招聘办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
七、考试
(一)考试形式和内容
考试形式:只进行笔试,实行闭卷考试。
笔试时间:2015年8月8日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内容:教育类的考所报职位相应的专业知识,总分150分;非教育类的考综合知识,总分150分。
考生必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成绩计算
1、若招聘职位计划数与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则对该职位招聘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或取消。
2、考生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笔试成绩(含加分)即为该考生的考试成绩。在兴仁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zxr.gov.cn)上公示。
3、如同一职位考生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下一环节。
八、考察
根据考试成绩从到低分按计划招聘职位数1:1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如遇同一职位考生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在县招聘办的组织下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在考察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考察材料交到县招聘办公室。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考察组报经县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一)截止到2015年5月1日前在职、在编公务员(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工勤人员、试用期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二)在考察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提供考核依据(档案)或报名时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证明材料的。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