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南昭通市公务员考试录用(法检系统除外)考生面试须知
7. 面试总成绩公布。每一考场所有考生面试完毕后统一宣布该考场考生的面试总成绩。按照程序规定,所有考生的面试总成绩须再次进行复查和核算,核算完毕后,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统一在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网(http://www.zthrss.gov.cn/)上公布考生最终面试总成绩及综合成绩,考生面试总成绩以此次公示的为准,如考生对面试总成绩有疑问,可到昭通市公务员局提交书面查询的申请,昭通市公务员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查询的成绩再次进行复查和核算。
8.面试监督。整个面试过程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到场监督和巡视。
七、注意事项
1.所有面试考生务必于2015年8月29日到达昭通市昭阳区,每一时段面试前,所有面试考生必须在本人面试的当天上午7:00或者下午13:00准时到达面试日程表安排的考生候考室,考生在候考室外划定的安检等候区域统一集中排队等候安检,经安检后进入候考室。
本考场第一名考生开始面试后仍未到候考室报到的面试考生,视为自动弃权,取消面试资格,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2.面试考生进入候考室前必须将与面试有关的辅导资料和通信工具(通信工具应处于关闭状态)放到指定的地点统一保管,然后主动接受安检。凡不主动接受安检或通过安检后仍随身携带面试有关的辅导资料、通信工具以及其他不能随身携带物品的,一经发现一律按违纪处理,取消面试资格,并报省公务员局在全国范围内五年禁考。
3.面试考生不得穿制服(公安类岗位的面试人员也不例外)或穿戴有特别标志的服装。
4. 面试考生在候考室和考后休息室应遵守秩序,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按照指定的候考室和组数候考,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其他候考室,不得与其他组的考生混坐,不得大声喧哗。
5.面试考生要遵守纪律,自觉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工作人员者,一律取消考录资格。
6.面试考生进入面试考场只准报本人抽签编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的姓名、父母姓名等暗示性信息,对违反本条纪律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7.请所有面试考生务必仔细阅读《候考室管理规定》、《面试考生纪律要求》和《考生安检须知》。
8.面试过程中,原则上要求讲普通话,考生对考官提出的问题可做记录;没听清的提问,可要求考官再重复一遍。
9.考生面试结束后,不准带走考场内的草稿纸以及与面试有关的任何资料。
10.请考生在整个面试过程中注意自己所在场所的环境卫生,考生在面试考场、候考室以及考后休息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1.面试考生可于2015年8月29日到昭通市实验中学熟悉面试的相关场所。
12.2015年昭通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法检系统除外)面试共设有14个候考室,每一组面试考生都对应相应的候考室,每一候考室同时封闭三组面试考生(第14候考室只封闭一组面试考生)。其中面试组数为第1组、第2组、第3组的面试考生在第一候考室候考;面试组数为第4组、第5组、第6组的面试考生在第二候考室候考;面试组数为第7组、第8组、第9组的面试考生在第三候考室候考;面试组数为第10组、第11组、第12组的面试考生在第四候考室候考;面试组数为第13组、第14组、第15组的面试考生在第五候考室候考;面试组数为第16组、第17组、第18组的面试考生在第六候考室候考;面试组数为第19组、第20组、第21组的面试考生在第七候考室候考;面试组数为第22组、第23组、第24组的面试考生在第八候考室候考;面试组数为第25组、第26组、第27组的面试考生在第九候考室候考;面试组数为第28组、第29组、第30组的面试考生在第十候考室候考;面试组数为第31组、第32组、第33组的面试考生在第十一候考室候考;面试组数为第34组、第35组、第36组的面试考生在第十二候考室候考;面试组数为第37组、第38组、第39组的面试考生在第十三候考室候考;面试组数为第40组的面试考生在第十四候考室候考。请考生在进入候考室之前务必仔细阅读面试日程表和该条表述,认准本人所在的面试组数以及该组所对应的候考室,准确、准时在本人所在的候考室候考。由于每一候考室同时封闭三组候考考生,考生进入候考室请在本组固定的候考区域候考(每组考生候考区域有座签标注),不得与其他组候考考生混坐。
13.由于考后休息室(实验中学二楼报告厅)同时封闭四十个考场的考后考生,考后考生进入考后休息室后请在本考场固定的考后休息区域休息(每考场考生考后休息区域有座签标注),不得与其他考场的考后考生混坐。
14.候考考生和考后考生如需上厕所,请与本考场的候考室工作人员和考后休息室工作人员报告并允许后,由候考室和考后休息室公安保卫人员引导到厕所。
八、有关纪律
1.考官、工作人员、面试考生在面试过程中严禁吸烟。
2.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要求,需要回避的考官,必须在面试开始前主动申请回避。不按要求申请回避的考官将取消其考官资格,报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3.违反规定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录用资格,遇有作弊情形者,上报省公务员局取消其5年内全国范围内公务员考录资格,有工作单位的建议其用人单位予以开除处分。
4.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官和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官资格或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或报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违反面试考场纪律的考生,取消考录资格。
中共昭通市委组织部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昭通市公务员局
2015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