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东佛山市高明区选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技术雇用人员5人公告
四、选聘办法
本次选聘实行公开招考,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择优录用。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5年9月1日起至9月16日。
2、报名方式:本次报名可通过现场报名和配送资料进行报名。
3、报名地点:
报考荷城街道办事处的考生,报名至荷城街道司法所(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318号荷城街道办二楼(河江帝景豪庭对面),邮政编码:528500,联系人:李先生、黄小姐,联系电话:0757-88988148)。
报考杨和镇人民政府的考生,报名至杨和镇人民政府3楼311室(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和丽路1号,邮政编码:528513,联系人:王先生、王小姐,联系电话:0757-88801026、88805522)。
报考明城镇人民政府的考生,报名至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办公室(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七路388号,邮政编码:528518,联系人:麦小姐,联系电话:0757-88831913)
报考更合镇人民政府的考生,报名至高明区更合镇组织工作办公室(地址:高明区更合大道355号更合镇政府大楼四楼,邮政编码:528522,联系人:严小姐,联系电话:0757-88848838)。
现场报名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配送报名的材料请用特快专递配送。
4、报名所需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及相关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工作简历及其他可证明本人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以上材料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要求A4纸张材料);本人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2张。(2)如实、完整填写附件2《报名登记表》。
5、资格审查。报考对象资格由各镇(街道)公开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参加考试,不通过初审的,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恕不退还。
(二)考试
本次选聘主要采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内容主要是考核招聘岗位所需要具备的职业操守及相关知识能力。
(三)体检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卫生部修订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发〔2009〕37号)。体检不合格的,可按成绩高低在具备候选资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四)考察
对体检合格者进行组织考察,参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进行组织考察,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和学习工作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必要时查阅个人人事档案。因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聘用的,可在同一岗位中按报考人员总成绩由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与雇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招聘人选,名单在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报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审批后办理雇用手续。被雇用的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按明府办〔2012〕64号文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执行。
五、选聘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本次选聘的面试工作由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和考核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本公告由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办联系电话:0757-88886966;
荷城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757-88988148;
杨和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7-88801026;
明城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7-88831913;
更合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7-88848838。
原标题:佛山市高明区公开选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技术雇用人员公告
点击下载>>>
1.佛山市高明区选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技术雇用人员职位表.xls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
2015年9月1日
(责任编辑:李明)
- 2024广东广州市越秀区大塘街招聘辅助人员2人公告
- 2024广东湛江市雷州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笔试人员公告
- 2024广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鹤龙街道办事处招聘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面试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公告
- 2024山东济南市济阳区社区工作者招考拟录用人员公示
- 2024安徽池州市东至县招聘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拟聘人员公示
- 2024福建南平市选拔基层党群工作者拟递补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二)
- 2024山东烟台市栖霞市招聘社区工作者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范围人员公告
- 2024黑龙江鸡西市招聘社区工作者笔试成绩查询及现场资格确认公告
- 2024广东阳江市阳春市应急管理局招聘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7人公告
- 2024年9月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专职化社区工作者招聘聘前公示(第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