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疆选调生考试公告(200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5571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选调生)。
一、报考条件、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80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持有经国家,省(区、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
7.具有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
8.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高校毕业生;
2.新疆普通高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满8个月以上(含8个月)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 (含选调生)的配偶;
5.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7.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上述3-7项人员户籍不限。面向全国招考的户籍详见《职位表》。
报考面向工人专项职位的,是指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面向农牧民专项职位的,是指具有新疆农业户籍,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和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
其他涉及新疆户籍、服务期限、婚姻状况和工人、农牧民从业时间时限的,均截止至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
全国“985”、“211”工程院校和新疆12所本科院校符合条件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选调生。报考条件详见《2016年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选调生(公务员)报考说明、职位表》。
(三)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现役军人;
3.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处理期限未满的人员;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5.录用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岗或因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6.曾经在公务员试用期内因违纪违规、考核不合格未满5年的人员;
7.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8.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其中,有《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附件1“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所列情形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职位。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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