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贵州望谟县招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医疗岗公告【招49人】
六、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县招聘办统一组织实施,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资格复审对象为对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到1:1比例的职位依据笔试总成绩,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职位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计划数1:1比例的确定人员;对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2:1比例的职位划分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60分),依照笔试总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从高到低按职位资格复审人员与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三)资格复审的所有考生必须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网上提交报名申请后通过报名系统打印的《报名信息表》2份;
2、毕业证书;
3、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
4、在望谟县服务期满两年及以上的、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的 “三支一扶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需提交由我县“引导办”、“项目办”开具的服务证明或执基层项目服务证书;
5、任职满一届及以上的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四项目人员”除外),须提交由所任职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相关任职文件;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出具县民政部门的当选证书。若任职文件和当选证书无原件的则由乡镇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另行加盖乡(镇)党委或政府公章,同时提供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证明须注明任职起止时间并签署经办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
6、现驻望谟部队服役的军人随军家属报考需提供《结婚证》、现驻部队证明(证明须注明是否属于现驻望谟部队服役的军人并签署经办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
7、望谟县在档立卡扶贫户填写《2016年望谟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在档立卡贫困户考生证明》(附件4);
8、望谟县在职在编的工勤人员须持现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证明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招聘职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本人无法到现场资格复审的可委托他人代审,委托他人代审的,须同时提交委托书正本、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的代审的,相关信息视为考生本人填写,若出现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个环节资格,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总成绩加上加分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资格复审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
(六)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五)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必须亲笔签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聘用诚信报考承诺书。若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并参照《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下一个环节的人员名单由县招聘办向社会公示。
七、体检
1、分职位根据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按实际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对象。体检参照《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凡体检不合格或不参加体检,视为考生自动放弃,不再顺延递补。
2、体检由县招聘办统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查看加分确认及审查、分数公布、资格复审人员、进入体检人员名单等信息请考生密切关注望谟县公示栏及望谟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zwm.gov.cn/)。上述网站公布的招聘信息,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八、考察
经考试、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统一安排,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在考察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考察材料交到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聘用单位报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前在职、在编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辞职以及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且处满后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未满3周年的人员;
3、司法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人员;
4、发出考察政审通知后,10天内未提供考察依据的;
5、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6、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7、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9、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0、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九、公示、聘用审批、聘用待遇
(一)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批备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行文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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