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广东东莞市政法信息中心招聘公告【招2人】
东莞市政法信息中心(网格管理中心)是直属东莞市委政法委管理的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东莞市政法信息网骨干网络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全市政法视频会议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全市政法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及其所属服务器等设备和数据库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指导全市各政法部门、各镇(街道)的政法信息网运维管理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现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公开招聘2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相关人员,确保聘用人员素质。
二、招聘岗位和要求
本次招聘岗位为管理岗位,共招聘2人,具体岗位情况和要求见附件1。
三、薪酬待遇
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薪酬标准提供待遇。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基本条件
(1)招聘岗位要求(见附件1)。
(2)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
(3)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文字综合能力。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6)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其它不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
2、报名方法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黑钢笔填写或打印)一份,并附上个人简历。每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报名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经验证明(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凭证);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3、报名时间:2016年8月31日至9月2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4、报名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西楼6楼24室东莞市委政法委机关党总支部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2016年8月31日至9月2日,上午9:00-
11:30,下午14:30-17:00。
根据招聘条件,由东莞市委政法委负责报考资格审核,并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现场发放准考证,通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
(三)考试
采用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设定60分入围分数线,60分及以上者入围。招聘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不足5:1的比例,该岗位取消招聘。
1、笔试
时间:2016年9月5日(星期一)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专业知识”合卷。
考生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笔试。笔试时间为2小时。按实际报名人数进行笔试。在笔试成绩入围者中,从到低分依次排序,按岗位招考人数的1:5的比例进入面试。如面试人员达不到1:5,按实际入围面试人数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和面试名单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进行公布。
2、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面试人员的临场应变和综合分析等能力,成绩当场宣布。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考试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考试结束后,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进行排序,按岗位拟招聘人数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如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按照面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四)体检
组织体检人选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体检。
(五)考察
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考察。进入考察阶段人员需提供有效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
(六)确定拟聘人员、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同时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政务信息网公示。
如因体检或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七)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我委将公布名单,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聘用。
(八)结果备案
在签订聘用合同后,将招聘结果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应聘者应符合公布岗位的资格条件,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需与在《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签的聘用合同无效。
(二)有关招聘事项及考试成绩等,可登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政务信息网查询。
咨询电话:0769-22839017;联系人:叶子良。
原标题:东莞市政法信息中心(网格管理中心)2016年第二次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点击下载>>>1-2.zip
1.东莞市政法信息中心(网格管理中心)2016年第二次公开招聘岗位表
2.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6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