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四川成都青羊区卫计系统招聘公告【招28人】
(四)报名要求
1. 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招聘岗位。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招聘岗位、应聘资格条件及要求报名。应聘人员本人的有效毕业证、学位证及其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应与资格条件要求相符,不符者请勿报名。报名时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应该真实完整,任何阶段如发现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2. 应聘人员网上打印准考证时所留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在公开考试招聘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青羊区卫计局。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五、开考比例
笔试开考比例: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之比不低于1∶3;确属我区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青羊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放宽至1∶2。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相应调减该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招聘岗位。招聘岗位调减或取消情况将于2017年4月6日前通过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http://rsj.cdqingyang.gov.cn/)公告。招聘岗位被取消但已缴费的报名人员,可于2017年4月14日前的工作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成都市退回本人笔试考务费,逾期不再受理。
面试开考比例: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青羊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放宽至1:2,仍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相应调减相应岗位招聘人数。无法调减的,按照《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成人社发〔2016〕4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六、考试时间、地点及成绩公布
考试招聘按笔试和面试程序进行。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含加分)占50%,面试成绩占50%,满分100分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折合成绩+政策性加分)×50%+面试成绩×50%。
(一)笔试
笔试时间:2017年4月15日(周六)。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03001—03019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笔试科目:《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医学基础知识》;专业技术岗位笔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30%+《医学基础知识》×70%。
01001—01007岗位,管理岗位笔试科目:《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管理岗位笔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50%+《公共基础知识》×50%。
经组织选派服务期满(服务期限认定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的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退役士兵,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笔试成绩加分政策。符合政策性加分条件的大学生志愿者,须提供服务所在地县以上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确为志愿者、所属项目计划、服务的单位、协议服务期的年限、服务期已满、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服务的年限、经考核合格、未被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相关考核材料、服务协议以及服务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提供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毕业证书、《退役证》以及团以上奖励证书(证明)。待缴纳了笔试考务费后,在2017年3月29日前的工作日内交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地址:西华门街19号5号楼0905房间),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加分。材料不齐或逾期未交材料的,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笔试时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笔试成绩请考生于2017年5月6 日前登录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http://rsj.cdqingyang.gov.cn/)网站查询。根据《四川省人事考试查分规则》规定,本次考试均为客观题科目,不受理查分申请。
(二)面试及原件核对校验
进入原件核对校验的人员名单依据招聘岗位及招聘人数,按照面试比例以及笔试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确定,与笔试成绩一起公布。原件校验须持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和《应聘资格审查表》参加,并交验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各类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系在职者,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书面证明;如系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出具报考证明。
原件校验合格后领取《面试通知书》。逾期未参加原件校验者,视为自动放弃。原件校验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面试原件校验的,不能进入面试,由此产生的空额按照笔试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
面试的时间、地点、方式详见《面试通知书》。
七、体检
依据招聘岗位及招聘人数,按照应聘人员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按本公告附件《岗位条件一览表》中的优先条件;若仍无法确定,按笔试成绩排序)。面试成绩低于70分者,不得进入体检。
考试总成绩和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将于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http://rsj.cdqingyang.gov.cn/)网站公布。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岗位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进入体检人员本人承担。
进入体检人员初次体检不合格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进入体检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按照该招聘岗位已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如总成绩相同,按本公告附件《岗位条件一览表》中的优先条件;若仍无法确定,按笔试成绩排序),可递补两次。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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