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磐安县培养医学类卫生人才招生公告【招20人】
为加快我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卫生人才培养,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省卫计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4号)和磐安县政府《关于加强卫计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决定培养一批磐安籍卫生人才,其中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30名,定向委托培养卫生人才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对象:2017年磐安籍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及补助经费
(一)定向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专业30人:被第一段医学院校医学类紧缺专业录取前30名考生且签订回磐工作协议的。紧缺专业(下同)是指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麻醉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眼科学(眼视光学)、口腔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医康复学、护理学、预防医学、精神卫生等专业。
学费补助标准:每学年2万元,五年制共补助10万元。现已在医学院校(原被第一批、第二批录取)医学类紧缺专业就读且自愿补签回磐服务协议的,可享受同等助学补助。
(二)定向委托培养卫生人才专业20人(见附件)
三、招录与招聘
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制。
(一)招录。
1.定向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程序
(1)自愿纳入定向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的考生,按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程序:填报志愿、被医学院校医学类紧缺专业录取;
(2)8月10日前考生执《录取通知书》和高考成绩证明(加盖县招生办印章)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名、登记备案;
(3)按医学类紧缺专业和高考成绩确定定向培养预备人选33名(其中3名为体检预备人选);组织健康体检,身体合格;
(4)确定定向培养对象,向社会公示;
(5)磐安县卫计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考生及家长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发放助学金。
(6)毕业回磐就业。
2.定向委托培养卫生人才程序
(1)志愿填报时间。定向委托培养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本科定向与专科定向同时填志愿),时间:6月26日8:30-6月27日17:30。
(2)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本县招生计划1:1.2比例,将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考生名单发至我县卫计局。
(3)县卫计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考生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定向委托培养考生,并在本县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商县人力社保部门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4)各招生院校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将我县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5)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我县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我县卫计局、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招聘
1.2017年入学的定向培养卫生人才如期毕业后,回我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县卫计局商县人力社保局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卫生人才签订事业单位人员就业协议。
2.定向培养卫生人才按国家规定参加三年规范化培训(护理专业除外),如期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3.考生必须在毕业后三年内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县有关规定,当年办理招聘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定向培养卫生人才在本县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不含三年规范化培训时间),具体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若定向培养卫生人才毕业后三年内未能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不予办理事业单位正式手续,解除就业协议。
4.定向培养考生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均视为违约行为。
(1)毕业后不回我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
(2)不服从分配或到岗后不满最低服务期限的。
(3)毕业后三年内未能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违约者应当返还各级政府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规范化培训经费以及支付违约金(具体在培养协议、就业协议和聘用合同中约定)。
有意向报名定向培养卫生人才的考生可向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咨询和预报名。联系电话:84661354。
原标题:2017年磐安县培养医学类卫生人才招生公告
点击下载>>>
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2017年6月16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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