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江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29人】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七)体检与考核
体检与考核对象根据总成绩从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中报考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服务中心的人员按人力资源社会 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考核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其中报考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服务中心的人员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八)公示、聘用
考生在考试、体检、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总成绩从到低分确定为拟聘用对象。拟聘用对象名单将在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网站(www.ptrlsb.gov.cn)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无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发放《拟聘用通知书》。拟聘用人员持《拟聘用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九)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2、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证书,否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4、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5、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制,试用期(见习期)内确实难以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6、本次招聘过程中,各环节一律不实行递补。
7、本公告中有关专业资格审核办法另行制定(附件2)。
8、招聘公告发布后7日内,报考人员对本招聘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反映,以便及时酌情纠正。
9、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人社发【2011】79号)执行。
10、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负责解释。
附件:
2.舟山市普陀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资格审查办法.doc
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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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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