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市和平公证处招聘公证员及会计公告【招2人】
为满足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用人需求,根据天津市《和平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津和党【2015】10号),决定为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公开招聘公证员2名,经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与指定单位按规定程序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和平公证处,从事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证业务及事务,具体招聘事项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并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本人无违法犯罪纪录;
2、在本市具有常住户籍;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4、具有符合职业要求的工作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热爱公证工作,意识强;
5、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品行端正,政治素质好,具有大局观念、组织观念;
6、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近5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军纪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7.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有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的;
8.其他不宜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
二、招聘岗位查询(见附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
报名时间:2017年7月31日——8月1日
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
报名地点:天津市和平区河南路35号(和平区人才交流服
务中心)二楼。
报名材料: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毕业
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电子版1寸照片1张(背景颜色不限)以及其他对应岗位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报名人员需本人自行前来,不得由他人代报。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名过程中,组织人员对报名人员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和本简章要求的,由和平区人才中心以“微信公告”的形式通知考生领取笔试准考证。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