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2014年山东省枣庄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261人】
根据市直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枣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室字〔2007〕32号)和《关于2014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4〕4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不限年龄;其他人员应聘的,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1978年7月23日至1996年7月23日期间出生)之间;
(五)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应聘的,不限户籍;应聘急需紧缺岗位的,不限户籍;其他人员应聘的,须具有枣庄市户口(须在2014年7月23日前办理完毕落户手续)或是枣庄市生源(岗位对户口或生源地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应聘须经教育部认定具备同等学历、学位;
(七)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须在2014年7月23日前取得。属在职人员应聘的,应出具由用人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须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报考教师岗位的各种证明需在备注栏注明,并在网上资格审查前将信函或证明交枣庄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4年7月23日为截止日期。
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在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或行政处分仍在处的、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类人事考试中严重违纪被通报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能参加应聘。其中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参加应聘。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中央、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是枣庄市生源或在枣庄市从事基层服务的,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2年,经考核合格,3年内(指2012年至2014年聘用或续聘合同到期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应聘的,设置专项计划实行定向招聘。按照鲁政发[2014]10号文件规定,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一起进行定向招聘。具体岗位详见附件。
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随军家属应聘非定向招聘岗位的,不再享受定向招聘有关政策,也不再加分。已享受优惠政策就业的,不得再应聘定向招聘岗位。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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