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简章(2391人)
四、考试科目和时间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各为100分。不参加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5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
法院系统法官助理职位、检察院系统检察官助理职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满分100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按照40%、30%、3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
笔试时间:4月21日、22日
4月21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4月21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4月22日上午 9:00~11:00 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准考证下载时间:4月17日8:00至4月20日18:00。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需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5月23日,报考人员可到本人所报考单位或登录报名网址查询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报考人员有一科缺考、违纪或成绩为零分、成绩无效等情况,不得进入面试。
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由国家指定的雷同试卷鉴定机构对参考人员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答题情况进行雷同答卷甄别,对甄别出的雷同答卷考生,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到低分排序,根据各职位招考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员1:3的比例,确定各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招考职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职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其中,招考职位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按照笔试成绩由到低分排序,首先根据各职位招考计划数与参加体能测评人员1:4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名单,再按照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参加体能测评的人数达不到1:4比例时,按照该职位实际人数组织体能测评。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人员,不能进入面试。
面试前,进入面试的人员需持报考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到招录机关进行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未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三)面试
面试时间:区级机关6月2日至6月3日;垂直管理机关及法检系统 6月9日至6月10日。
面试考务费缴纳及准考证下载时间:5月30日8:00至6月1日18:00。
面试为结构化面谈,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录用。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四)其他
招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进行心理素质测试,结果不计入面试成绩,仅供参考。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心理素质测试,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五、体检和考察
按照各职位招考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1:1的比例,以总成绩由到低分排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职位录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仍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组织实施。享受国家最低生活金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减免体检费用。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非组织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产生的职位空缺,可由招录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该职位报考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考察工作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45号)等组织实施。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六、公示和录用
对拟录用的人员,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考录专题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报名序号、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等,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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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