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湖南省衡阳市录用公务员考试考生须知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四、关于坐错考场
考生坐错座位且未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主动报告的,则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
五、考试犯罪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2017年度湖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考试现场发现并认定的考试犯罪行为,应由作出认定的机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事后认定的,由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方可进入考场。考生须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进场签字”栏签名,在“联系方式”栏填写本人联系电话;终场离场时,待监考老师验收试卷、答题卡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交卷签字”栏签名后方可依次离开考场。
2.考生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3.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
4.考试前3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5.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考生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7.考试结束后,将采取技术手段对考生答卷进行雷同检测,对被甄别为雷同卷的,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考生应保护好自己的答卷,防止他人抄袭,对被他人抄袭导致雷同的,均按取消成绩处理。
敬请诚信参考,反对考试作弊,共同维护公平公正!
原标题:衡阳市2018年度录用公务员考试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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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