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清原满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5名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社厅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事业单位实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2018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附件2。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及其它条件;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即1982年5月1日(含)之后出生;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者的工作经历计算日期截止到2018年7月31日,其它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8年5月1日。国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18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试,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公开招聘的信息通过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http://www.fsrs.gov.cn)向社会公告。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18年5月11日至5月13日,8:30至16:30。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清原县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不得报考。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5︰1的岗位,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报名地点:清原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清原县清原镇浑河南路12号县武装部办公楼九楼)。
报名时需准备的材料:报名表(附件1);近期同底免冠二寸彩色照片3张;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如提供困难可在体检前提供)、2018年应届毕业生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报考人员需缴纳报名费50元。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