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贵州威宁县事业单位招聘医疗岗公告【招42人】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和《关于抓好<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通〔2017〕221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事业单位人才紧缺的实际和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任务的需要,经2018年8月31日自治县第八次县长办公会议及2018年9月27日自治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备案同意,2018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61名。特制订《威宁自治县2018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以下简称《简章》)。
一、招聘原则及程序
(一)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名额及职位
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261名,具体职位、专业及要求见《威宁自治县2018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及要求一览表》(附件1)。
乡镇具体所聘单位按照报考该职位人员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选岗(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的先选,笔试、面试成绩相同,抽签决定),具体聘用岗位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威宁自治县2018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分解表》。
选岗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定向招聘威宁县所辖乡镇基层村<居、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农村社区>主任、副主任的学历放宽到高中)。
2.定向招聘“威宁县基层服务项目人员”限截止2018年10月累计服务满2年以上的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威宁自治县基层项目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生源地或兵源地为威宁自治县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及驻威宁自治县部队中现役军人随军家属报考。
3.定向招聘“威宁县所辖乡镇任职的村(居、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农村社区)主任、副主任”的限目前仍在职且任职满3年及以上村(居、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农村社区)主任、副主任报考。
4.定向招聘“威宁自治县户籍”的职位,限截止2018年10月22日前户籍在威宁自治县或原为威宁自治县户籍,通过国家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到县外学习、工作的人员报考。
5.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精神,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以对应报考学历条件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的职位。
职位表专业参考《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参考专业目录(试行)》。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理想信念和思想品德。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人格健全。
4.安心应聘岗位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具有胜任应聘岗位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6.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其它具体资格和条件。
8.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0年10月22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2年10月23日及以后出生);威宁县所辖乡镇任职的村(居、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农村社区)主任、副主任,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非在职)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7年10月23日及以后出生)。
9.其他条件详见《威宁自治县2018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及要求一览表》(以下简称“职位及要求一览表”)。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本县在编教师和服务期未满的特岗教师。
2.本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工勤身份以外的在编在职人员。
3.截止2018年10月22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8应届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或辞退(解聘)未满5年的。
7.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9.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0.截止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11.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
12.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或条件的人员。
13.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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