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重庆市合川区教育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公告【招120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通过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名额
本次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20名(具体岗位见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以下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5.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网上报名前一日);
6.须在报名截止前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普通话等级及教师资格证书(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须在报名截止前(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才能报考;
7.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见附件1);
8.自愿履行最低服务期(其中:公费师范生6年以上);
9.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报名前应仔细阅读《简章》要求,认真查看“招聘条件和范围”、“招聘单位及岗位的资格条件”等,可以选择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1个招聘单位及岗位。在报名时应如实准确填报各项报名信息,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报名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名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19年2月12日至2月16日。
报名方式:本次招聘实行网上报名,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http://61.186.167.227/hcgz/报名网址,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名申请。操作说明下载地址:http://61.186.167.227/hckhzp/czsm.doc。
(2)服务器关闭时间:2019年2月16日18:00。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2019年2月18日至2月21日18:00前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参考(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文件规定缴纳考务费每人50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各招聘岗位的报名人数将在缴费结束3个工作日内,在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网站进行公布。
(4)打印《准考证》:招聘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费的人员于2019年2月27日9:00至2月28日24:00前登录报名网站并在规定时间打印《准考证》。
2.资格审查
报考资格审查在考核现场进行。报考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1)《重庆市合川区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及时提供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全国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4)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所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非必须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与招聘简章明确的《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不一致,但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与招聘专业设置要求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试考核。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