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引进急需紧缺卫生人才公告【招38人】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成立于 1989 年 1 月,1994年经原省卫生厅批准挂牌青海省妇产医院。是集医疗、保健、教学、科研等为一体,并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妇女儿童重大疾病防治、群体保健等职能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在妇幼疾病干预研究、遗传疾病诊断、妇女儿童疑难病诊治、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方面独具优势,形成特色。是承担全省妇幼卫生公共职能的专科医院。
为缓解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紧缺压力,合理补充医院急需紧缺卫生专业人才,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及《2019年青海省省直部分事业单位赴省外高校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公告》,结合省妇保院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规范程序、公开公正、择优选聘、依法管理。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根据我院发展需要,计划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8名,其中编内招聘10名,编外招聘28名。
三、招聘范围和程序
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均可报名应聘。此次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现场报名、资格审查、考核面试、签订三方协议、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集中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招聘地区相关高校的校园网、青海省妇幼保健院网站发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我院负责,报名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应聘人员需携带一份详细个人简历、就业推荐表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科研复印件以及其它足以说明在校期间表现的材料复印件。现场填写报名表(一式2份,粘贴照片),对急需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紧缺的本科毕业生可现场签订就业协议。
2.不能现场参加招聘会的毕业生,可按现场报名所需相同材料打包发送至邮箱:qhfbyzhb@163.com,邮件主题命名为:应聘岗位+姓名。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止。
报名结束后,招聘岗位数与资格审核通过人数之比低于1:3的,由我院研究确定是否取消该招聘岗位。若取消的,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备案,并由我院负责及时通知报考该岗位的考生;若继续保留的,由我院按考核成绩研究决定是否聘用。若最终决定不予聘用,将向考生解释具体理由。
考核聘用领导小组根据应聘人员提供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如发现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取消考生参加考核的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旦查实应聘人员资格不符,随即取消应聘资格;对等环节已聘用人员,一经查实,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考核聘用内容、时间
考核测评由我院负责,按照“考用一致,科学灵活”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主要采取以下考核测评方式进行,重点测评报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基本能力。
1.博士研究生主要采取面谈、专家评价、学术成果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网上投简历报名的博士研究生,参加医院统一组织的考核测评。
2.硕士研究生主要采取专业技能测评、面试交流、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网上投简历报名及现场签订就业意向协议的硕士研究生,均参加医院统一组织的考核测评及面试。
3.紧缺专业本科生主要采取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测试、综合素质测评、面试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网上投简历报名及现场签订就业意向协议的紧缺专业本科生,均参加医院统一组织的考核测评及面试。
4.专业测评总分100分,占总成绩60%;面试测评总分100分,占总成绩40%。
5.考生面试顺序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招聘岗位数与参加面试人数之比未达到1:3的,面试合格标准为60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取消招聘资格。
6.面试人员未按时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此出现的面试空额不再递补人选。
(四)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根据考核测评结果,按招聘岗位数和应聘人数1:1的比例择优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选,并由我院、和应聘人员正式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五)体检和考察(政审)
已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包括签订意向性协议人员)的人员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三方就业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我院参加体检和考察(政审)。
体检工作由我院负责,初次体检确认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由我院组织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复查一次。体检检测项目、标准及操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政审)主要考察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等。
(六)公示、办理入职手续
经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省妇幼保健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入职手续,由我院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入职手续。
1.博士、硕士研究生由我院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办理聘用核准手续,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并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
2.紧缺专业本科生使用公立医院编制外聘用人员额度,由我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
3.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按相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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