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江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州师范学院附属一院)高层次人才招聘14人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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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州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卫生人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医院人才储备,促进医院学科建设,现就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19年高层次卫生人才招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我院始建于1923年,坐落于秀丽的太湖南岸,是湖州市历史最悠久的综合性三级医院。医院托管了多家区级医院、民营医院,并与十余家基层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紧密合作,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医疗联合体;核定床位800张,开放床位1000余张,设有40个临床医技科室,年门急诊100余万人次,出院病人近5万人次;现有职工14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者270余人,硕博研究生200余人。
医院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亦是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其中,急诊科、泌尿外科、肾脏病科为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肾内科被列为省市共建重点学科,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泌尿外科学、肾脏病学、急诊医学、麻醉学、护理学为湖州市重点学科。医院是湖州师范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也是省内外十多家高等 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在校授课的兼任教授、副教授达120余人。
医院与樊代明院士建立“西京消化病医院湖州整合医学中心”,成立了郑树森和李兰娟双院士工作站,与台湾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签约“姊妹医院”,并与美国、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内外多家医院紧密合作。医院是省首批适宜技术与转化推广中心,亦是浙江省首批心脑血管疾病、腹腔脏器微创诊治、肝胆胰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成员单位,且肺癌、胃癌治疗团队为省重大疾病研究团队成员。此外,中国创伤救治联盟湖州区域中心、卒中中心、胸痛中心、浙北骨质疏松防治中心等在医院相继成立。
二、计划招聘人数
本次招聘拟招高层次人才14名,具体岗位、报考专业及其他要求详见附件
三、招聘岗位与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需双证),国外的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上述人员中属2019年应届毕业生者,须于2019年9月30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证书,社会人员须于报名前取得招聘条件所需的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须于资格复审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基本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自愿履行医疗卫生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
3.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责任心强;
4.具备招考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要求,英语六级;
5.身心健康,体检合格。须符合《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6.年龄18至35周岁(1983年4月10至2001年4月10日出生),博士研究生在45周岁以内(1973年4月10日后出生)。
7.符合招考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招聘程序与详细要求
(一)报名
1、报名形式:电子邮件、配送或现场报名。电子邮箱:hsyfsyy@163.com,文件命名方式及邮件主题:姓名+应聘岗位++专业,邮件发送后建议致电0572-2038052提醒查收;统一配送及现场报名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广场后路158号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行政楼A座510室,邮编:313000。
2、报名资料:《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卫生高层次人才招聘报名表》(附件1)、《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卫生高层次人才招聘基本情况表》(附件2),其他所需资料详见附件1文末所列目录。
3、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
(二)资格初审
2019年4月26日—2019年4月29日,根据招聘岗位所需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结果将以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告知,请务必所留联系方式的正确和畅通,因个人原因错失通知等情形,招聘单位概不负责。欢迎就有关事项主动联系我们。
(三)现场资格复审
进入复审环节的报名人员请携材料(详见附件1文末目录要求)到医院人力资源部进行现场资格审核,逾期视为自动弃权。
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试
对资格复审无异议者进行考试,考试含面试和综合素质能力测试两个环节。面试成绩低于六十分者视为不合格(满分一百分);成绩合格者,根据岗位需求择高进入综合素质能力测试环节。面试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相应临床科室综合素质能力测试五个工作日,结合测试表现,科室出具《应聘研究生综合素质能力测试表》(详见附件3),测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拟录用,测试者在60分以下不予录取,下一位不递补。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同意后拟录用,医院和应聘者均保留违诺权力。考试具体时间、地点现场通知。
(五)体检
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相关政策执行,费用由考生自付。
体检结果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入围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
考察标准和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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