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江南浔区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招生公告【招28人】
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9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19]11号)的文件精神,我区2019年面向基层社区岗位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28名,现将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对象
2019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具有南浔区户籍,立志为城乡社区医疗健康事业服务的学生。
二、招生计划与承办学院(见附件)
三、定向培养岗位方向
面向基层社区岗位培养(指区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不包含区级医疗卫生机构)。
四、招录与招聘
按照“信息公开,择优选拔,协议录取”的原则,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和专科均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本科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第二段分数线(其中杭州师范大学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第一段分数线),专科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第三段分数线。具体程序如下:
(一)考生填报志愿。符合条件的考生按201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需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按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单,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发至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二)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考生名单组织体检,区纪委监委参与监督指导,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人社部 国家卫计委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仍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并安排复检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只有一次,最终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如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则视作自动放弃体检,并由招生院校按高考成绩提供考生名单依次递补;体检不合格者,由招生院校按高考成绩提供考生名单依次递补。
(三)公示。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以及年度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人员名单,并在南浔区政务信息网公示3天。
(四)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商南浔区人力社保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时,须出示高考成绩单、身份证、户口薄等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由南浔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汇总后报招生院校,再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五、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学员,在我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满5年(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按《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及《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19)11号)的有关规定,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等给予一定补助。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临床医学本科、儿科学及预防医学的定向培养学员,需在我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满5年(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等按4.6万元/5年/人标准给予补助。
六、就业与待遇
(一)被录取的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回协议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根据培养生毕业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优先选择用人单位的原则,最后由用人单位与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纳入南浔区基层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编制。
(二)定向培养生在南浔区城乡社区服务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年,并在定向培养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三)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四)被录取的定向培养生未能按期毕业的,或不回南浔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将不得享受定向培养生的政策待遇,同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相关信息考生可登录南浔人力资源网(www.nxrz.com)及南浔区政务信息网站(www.nanxun.gov.cn)查询。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南浔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人事科电话:0572-3020672
医政(中医)科电话:0572-3023605
南浔区纪委监委驻区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监督电话:0572-3090575。
原标题:2019年南浔区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招生(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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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13日
来源:http://www.nanxun.gov.cn/art/2019/6/14/art_61_197401.html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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