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公告(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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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公务员局批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将组织实施2015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5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101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225名,区、县(市)机关招考758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118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可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组织工作网(zjdj.zjol.com.cn)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门户网站(www.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hrss.gov.cn)
中国杭州政府网(www.hangzhou.gov.cn)
杭州党建网(www.hzdj.gov.cn)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网(www.zjhz.hrss.gov.cn)
杭州人才网(www.hzrc.com)
杭州考试培训网(www.ttt.gov.cn)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杭州市各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杭州市(含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下同)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5年3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下同。)
招考计划中部分职位对户籍、生源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考计划执行。
2.市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具有杭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3.区、县(市)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具有杭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2)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4.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岗位1”和“岗位2”。“岗位1”面向大学生“村官”,要求具有杭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2)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岗位2”面向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围和对象为: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或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 “岗位1”报考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岗位2”)。在全日制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5.城区街道机关试点面向社区干部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所在区行政区域内现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且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
6.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杭州市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当年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现已退出现役的人员。
7.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村(社区)干部在任村(社区)“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职位和城区街道机关试点面向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第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