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江公务员考试杭州市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公告
六、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 村干部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人力资源和社会 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七、确定体能(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能(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招考计划在2名及以下的职位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3名及以上的按1:2比例确定。
乡镇机关面向 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以及城区街道机关试点面向 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均按1:3确定面试对象。
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以及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4确定体能(技能)测评对象,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3确定。
招考职位笔试合格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八、资格复审
面试或体能(技能)测评前,要进行资格复审。招录机关按照市统一部署确定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入围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上述材料外,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出具《退役士兵证》;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报考要求具有2年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费等有关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资格复审前,报考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九、体能(技能)测评
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军事技能测评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体能(技能)测评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入围体能(技能)测评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技能)测评,或体能(技能)测评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十、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十一、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各招考机关根据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和规定比例从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职位按1:2确定体检人员,3名及以上的按1:1.5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体检、考察
(一)体检
体检工作市级机关由各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区、县(市)及以下机关由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执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规定与标准。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报考人员在体检前确认不参加体检的,可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