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半年四川巴中市巴州区公招聘中小学教师38名公告
考试分为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面试。公共科目笔试由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统一组织。专业科目面试在区人社局指导下,由区教科体局组织实施。
考试内容为《教育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科目面试,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50%+专业科目面试成绩×50%。
(一)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教育公共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
公共科目笔试开考比例:报名人数(实际缴费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应不低于2:1,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岗位,按巴州区参加本次公共科目考试的全部考生平均分划定成绩合格线,高于划定成绩合格线的考生入围资格审查。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19年4月27日上午9:00至11:00,具体时间见《准考证》。
公共科目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经组织选派、达到规定服务年限、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和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笔试总成绩加分政策。符合政策性加分条件的应聘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大学生志愿者须提供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确定为志愿者、所属项目计划、服务的单位、协议服务期的年限、服务期已满、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服务的年限、经考核合格、未因享受加分被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相关考核材料以及服务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提供相关证明(内容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服现役两年以上经历、退出现役相关证明、被部队团级及以上机关评为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待缴纳了笔试考务费后,在2019年4月9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交区教科体局人事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加分。材料不齐或逾期未交材料的,不予受理,责任自负。加分材料递交时间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加分情况将通过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http://www.scbz.hrss.gov.cn/)向社会公布。
公共科目笔试时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将于笔试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http://www.scbz.hrss.gov.cn/)进行公布。对笔试成绩有疑问的应聘人员,可由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信息表》在成绩公告3日内,到区教科体局人事股递交查分申请。
(二)专业科目面试
专业科目面试主要以说课的方式进行,说课范围为所报岗位涉及到的学科,说课时间为10分钟,专业科目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专业科目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另行公告)。进入专业科目面试入围资格审查人员名单,由区人社局和区教科体局根据参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招聘名额,从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直接进入资格复审,但面试成绩不得低于75分,否则,将不得进入体检等后续所有环节并在本次招聘中不予聘用;最后一名专业科目面试入围资格审查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专业科目面试入围资格审查人员。
专业科目面试资格审查由区教科体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及人员名单将在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http://www.scbz.hrss.gov.cn/)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报考者注意查阅。
参加专业科目面试资格审查的考生,须带上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信息表》,并交验与应聘条件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在职者还须提供报考前所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专业科目面试资格审查合格后,现场发放《专业科目面试通知书》。逾期未参加专业科目面试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专业科目面试资格审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专业科目面试资格审查而产生的空额,由区人社局和区教科体局按照笔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只递补一次)。
专业科目面试的时间、地点、方式详见《专业科目面试通知书》。面试成绩将在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http://www.scbz.hrss.gov.cn/)公告。
六、体检(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一)人员确定
区人社局和区教科体局依据招聘岗位及招聘人数,按照应聘
人员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考试总成绩相同,按专业科目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若专业科目面试成绩仍相同,以公共科目笔试卷面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则采取加试面试办法确定,加试成绩高者为体检对象。
(二)体检标准
进入体检人员由区教科体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川教〔2004〕295号)规定的条件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102号)执行。乙肝项目检测按人力资源和社会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体检人员本人承担。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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